加州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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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65


加州65号提案即《1986年饮用水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1986年11月颁发,其宗旨是保护美国加州居民及该州的饮用水水源,使水源不含已知可能导致癌症、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发育危害的物质,并在产品出现该类物质时如实通知居民。加州65管控物质清单由OEHHA出台并每季度更新,首次出版于1987年,清单中物质已达900多种。


 


核心管控要求:


1. 禁止引用水源污染: 任何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意排放或释放加州所知的致癌性或有生殖毒性的物质进入水源或投放到可能污染水源的土地上或土地中。


2. 警示要求: 某一种化学物质被列入管控清单后,制造商和经销商须在12个月内完成警告的执行,在20个月内终止化学物质排放至饮用水源头。此日期过后,政府或个人执法者,包括代表公众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可对违反法规者提起诉讼。警示要求必须“清晰并合理”,可以采用多种形式。


3.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加州65法案管控清单本身并未对物质设定限值,产品中有害物质的管控限值,参考已有的针对此类产品的诉讼案或协议,这些文件中,可能会达成针对某类产品中某些物质的限值要求以及测试方法。


 4. 企业在进行加州65管控时,首先应比对已有的此类产品的诉讼案中确定的物质管控要求,然后参考此管控来调查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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